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服务条款与条件(隐私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及本《条款和条件》中,以粗体显示的术语具有下列特定含义:
协议:指客户与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签订的每份服务协议及/或订单,本《条款和条件》构成其一部分。
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适用于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及/或客户处理个人数据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
适用法律:指客户访问及使用服务的所在司法管辖区内所有现行有效的国家、地区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可执行的监管指南、命令、判决、法令或裁决,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保护与隐私法规、指南、条件及政策规则,以及适用于服务及/或最终用户服务的运营商规章、指南及条件。
客户:指与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签订协议的一方。
客户资料:由客户或代表客户向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提供的任何形式或媒介的所有信息、数据、内容及其他材料。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指在相关订单中指定的、与客户签订协议的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法律实体。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指服务、软件、平台及其所有改进、修改、增强或衍生作品,以及前述任何一项所包含的全部知识产权。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平台:指旨在提供服务、并创建运营商网络与客户系统间连接的计算环境。
DPA(数据处理附录):指发布于 [网站] 的《数据处理附录》,其构成本《条款和条件》及客户与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就服务使用所订协议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指全球范围内、在其整个有效期内任何性质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a) 专利、注册商标、服务标志、版权、外观设计及其任何注册申请;(b) 未注册商标、服务标志、外观设计、设计权及版权;(c) 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对前述各项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生效日期:指特定协议开始生效的日期。
最终用户:由客户授权使用其最终用户服务的自然人或实体。
最终用户服务:客户向其最终用户提供的服务。
运营商:指向其客户(包括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最终用户订户及其他运营商提供(无线)消息、语音和数据通信及相关服务的(移动)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或 OTT(过顶)通信服务提供商。
订单:指构成协议具体组成部分的订购文件。
个人数据: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可识别的自然人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被识别,特别是通过参考诸如姓名、身份证号、位置数据、在线标识符或该自然人的身体、生理、遗传、心理、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的一项或多项特定因素而识别的个人。
服务:指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依据协议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可能包括电子通信、专业服务、以软件即服务形式提供的应用程序访问权限、平台服务(包括对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平台的访问与使用)、任何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以及相关的通信服务。
流量:指往返于移动电话、固定线路、移动设备或在线应用程序传输的电子通信及/或数据流量,包括但不限于所交换的任何数据。流量包括但不限于 SMS(短消息服务)、MMS(多媒体消息服务)、推送消息、OTT、RCS(融合通信)、语音及/或数据。
工作日:根据提供服务的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实体所在时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 8:30 至下午 5:00,一般公认的公共节假日除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与客户之间的所有协议,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2.2 客户所使用的任何通用(采购)条款和条件,或本协议及《条款和条件》内容之外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其适用性在此明确排除。
2.3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任何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就本《条款和条件》而言,“书面”或“书面形式”包括任何形式的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签名,且此类书面通讯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
2.4 适用法律适用于客户在提供最终用户服务所在国家/地区向最终用户提供的最终用户服务。客户应自行了解并确保其最终用户服务符合相关适用法律(必要时寻求独立法律建议)。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对此不作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5 服务的提供受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服务等级协议》(“SLA”)约束,该 SLA 发布于 [网站],并通过引用明确纳入本《条款和条件》。
2.6 发布于 [网站] 的 DPA、服务特定条款、国家/地区特定条款、以及法律管辖与争议解决条款,均构成本《条款和条件》及客户与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就服务使用所订协议的组成部分。
2.7 若构成协议的各文件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应按照下列优先顺序(前者优先于后者)适用:(i) 协议本身;(ii) 本《条款和条件》;以及 (iii) 前述文件中包含或引用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三条 价格、付款、税费及争议
3.1 客户应按协议所列支付所有费用。费用应以协议规定的货币支付。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及/或任何政府机构征收的其他税费、规费或附加费。
3.2 客户应对经由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平台收发的一切流量支付费用。适用的流量费率载于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网站。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保留不另行通知而调整费率的权利。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平台计费周期基于欧洲中部时间(CET/CEST)时区。费用计算以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记录为准,而非客户记录。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始终有权依据适用法律变更或运营商费率调整而相应更改其流量费率。
3.3 流量费率不包括可能适用于特定目的地的任何政府、监管或运营商费用或附加费。客户除支付流量费外,还应承担所有此类附加费。
3.4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有权依据前一年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变化,每年对费用进行指数化调整。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将通过简单通知或在客户账单上注明的方式告知指数化调整信息。
3.5 客户账户的标准信用额度为两千美元($2,000)。当客户使用额度达到 75% 时,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将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通知。
3.6 收到额度通知后,客户应支付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尚未收到付款的未结账单。及时付款可避免账户在达到信用额度时被(临时)冻结。客户可申请提高信用额度。客户同意,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可自行决定随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修改(增加或减少)或取消信用额度,该等修改即时生效。信用额度变更须经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书面批准。在提高信用额度或客户付清账单前,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有权暂停服务,无需另行通知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收到款项或额度提高前,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无义务提供任何服务。
3.7 客户应在账单日期后十四(14)天内支付所有账单金额,不得暂缓、抵销或扣除,除非协议另有明确的付款条款。
3.8 若客户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到期款项,则应按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对未付账单金额计付利息,无需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另行通知违约。客户应补偿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因收取逾期款项或利息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3.9 对于国际、非单一欧元支付区的交易,处理银行可能收取手续费。在此情况下,客户应承担其银行、任何中间行及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银行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确保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实际收到的净额与账单金额相符。客户仍有责任支付任何差额。
3.10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有权以客户所欠款项抵销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应付给客户的款项。
3.11 客户可在账单适用付款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善意地对账单提出异议,前提是客户已及时支付账单中无争议的部分。
3.12 若客户拥有预付费账户,特定服务的费用将从该账户余额中扣除。只有在账户中预存了相应服务所需的最低金额后,方可使用该服务。
3.13 客户可在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收到款项后的次日使用预存金额和余额。预存款项不予退还,并将在购买之日起十二(12)个月后到期失效。
3.14 若信用卡付款发生退款,则构成客户违约。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有权将退款金额与账户余额抵销。若无余额,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有权终止客户的预付费账户。
3.15 客户应就第三方滥用其预付费余额的情况向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3.16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有权拒绝客户注册预付费账户,或基于任何理由终止现有账户。若注册后三(3)个月内或所有信用额度用尽后三(3)个月内未补充账户余额,预付费账户将被注销。
第四条 双方义务
4.1 客户应根据书面请求,在执法机关、监管机构、运营商或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为履行其法定义务而提出信息要求时,给予合理配合。
4.2 客户应确保对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平台及服务账户的访问仅限于其授权人员,并安全保管登录凭证。客户对其账户上的所有活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的访问、通过其账户发送/交付的所有流量、流量的合法性、以及与最终用户的法律关系(包括最终用户是否已就接收流量提供有效同意)。客户保证其最终用户服务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客户应维护最新的最终用户同意记录。客户不得发送任何垃圾邮件、未经请求的流量,或其他不道德、非法、应受处罚、欺诈或非法的流量或内容,并应遵守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的反垃圾邮件政策。
4.3 客户应仅将服务用于其预期、正常的用途及/或协议中约定的目的。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客户不得:(i) 对服务的任何部分进行逆向工程或试图未经授权访问;(ii) 转售服务或将服务用于协议约定客户利益之外的目的;(iii) 干扰或(试图)破坏服务的完整性、其提供过程、或其中包含或传输的任何数据或内容;(iv) 通过服务收集或获取关于服务的数据,除非是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明确为此类目的提供的功能;(v) 使用服务或任何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机密信息对竞争性或相关产品或服务进行基准测试或竞争分析,或研发、商业化、许可或销售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与服务竞争的产品、服务或技术。
第五条 保证与赔偿
5.1 客户声明并保证:(i) 其已获得访问和使用客户资料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授权和许可;(ii)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根据协议使用客户资料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数据保护)法律,也不会导致违反客户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协议或义务;(iii) 推广最终用户服务不会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5.2 即使存在第八条规定,对于因以下事由引起、第三方针对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提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或法律程序而导致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责任及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下称“损失”),客户应赔偿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为其抗辩并使其免受损害:(i) 客户使用服务、最终用户服务或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声称该等使用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违反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隐私或其他权利的主张;(ii) 任何声称使用、提供、传输、展示或存储客户资料违反适用(数据保护)法律的主张;及/或 (iii) 客户以不符合协议的方式使用服务。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应立即通知客户任何要求赔偿的索赔,并合理配合客户的抗辩及/或和解。客户与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应尽合理努力协调与此类索赔抗辩相关的行动方案。
第六条 保密与公开
6.1 本《条款和条件》中,“机密信息”指一方(“披露方”)就协议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的(无论口头或书面)、被指定为机密或鉴于其性质及/或披露情况应被合理视为机密的信息。明确起见,服务应被视为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的机密信息。但以下信息不属于机密信息:(i) 非因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在披露时或之后已为公众普遍知晓或可获得的信息;(ii) 接收方在从披露方获得之前已正当知悉的信息;(iii) 接收方从有权在不违反对披露方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披露信息的第三方处正当获得的信息;或 (iv) 接收方独立开发、未使用或接触披露方任何机密信息的信息。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本《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使用或披露其人员在履行本协议义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一般性专有知识、经验、概念及/或想法的能力。
6.2 接收方应对披露方的机密信息严格保密,除为履行及行使其在本《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义务或权利所必需外,不得使用披露方的机密信息。除下列情况外,接收方不得披露披露方的任何机密信息:(i) 向需要知悉该信息的接收方员工、代表或承包商披露,且该等人员受包含不低于本《条款和条件》保密要求的书面协议约束;或 (ii) 根据法院、行政机关、证券市场或政府机构的命令或要求进行披露,但接收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前书面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寻求保护令或以其他方式对披露提出异议。
6.3 各方的保密义务自生效日期起生效,并于协议终止后满三(3)年终止;但若机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依适用法律确定),则只要其仍受适用法律保护,保密义务将在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6.4 协议条款和条件构成双方的机密信息,但可为尽职调查之目的,在保密基础上向一方的顾问、律师、实际或潜在的收购方、投资者或其他资金来源(及其各自的顾问和律师)披露。
6.5 客户特此授予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一项权利和许可,允许其在营销、销售、财务和公共关系材料及其他通讯中使用客户的名称、商标和公司徽标,以将客户标识为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的客户。经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事先书面批准,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特此授予客户一项明确的、非独占的权利,仅为表明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是客户的服务提供商之目的使用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的名称和徽标。客户使用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名称和徽标产生的所有商誉和声誉提升归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独家所有;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使用客户名称和徽标产生的所有商誉和声誉提升亦归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独家所有。除本《条款和条件》明确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另一方的名称、标志、徽标、URL 或品牌标识。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在遵守本《条款和条件》明确授予的有限权利的前提下,双方明确保留各自对自身知识产权拥有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除本《条款和条件》明确规定外,任何一方未向另一方授予任何其他权利。
第八条 责任限制
8.1 客户承认,对互联网、电信网络和其他通信媒体的访问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可用性、传输可靠性、授权、真实性及数据安全性方面的不确定性。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不保证服务现在或将来完全无错误、无漏洞或不同断。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对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服务停止、减速、中断、性能问题或其他问题概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及/或电信传输及/或运营商网络的干扰;客户硬件、系统、软件或流程的缺陷或限制;互联网或无线连接的缺陷或限制。如发生错误、漏洞或中断,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应根据行业公认的适当实践,尽合理努力恢复服务。
8.2 服务和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平台均按“现状”提供。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未就平台或服务向客户或任何其他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陈述。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特此否认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保证。此外,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不保证平台或服务的使用将无错误、无漏洞或不同断。
8.3 在不影响第五条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在协议项下承担以下责任:(i) 利润、收入或销售损失;(ii) 交易损失;(iii) 机会损失;(iv) 替代服务成本或其他经济损失;(v) 无法使用任何服务或任何计算机设备;(vi) 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时间损失;(vii) 专业费用或支出;(viii) 业务中断;(ix) 数据损坏或丢失;(x) 商誉或声誉损失;或 (xi) 任何类型的间接、特殊、附带、惩罚性或后果性损害赔偿,即使已被告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论是基于侵权(包括疏忽)、违约、严格责任还是其他原因提出的索赔。
8.4 在不影响第五条的前提下,在协议整个有效期内,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因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累计总责任,不得超过客户在导致责任的首次事件发生前 12 个月内已支付的总费用,且以一万美元($10,000)或等值当地货币为上限。在任何情况下,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对协议项下所有索赔的总赔偿责任均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或等值当地货币。
8.5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条规定的责任限制和排除不适用于因一方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支付到期款项的义务除外),则该方可免于履行该义务。就本协议而言,“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干预、罢工、疾病、大流行病、传染病、恐怖主义行为或威胁、业务中断、能源中断、第三方电信设施中断,以及一方无法合理避免或预防的任何其他情况。
9.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义务,应在事件发生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第十条 协议期限、暂停与终止
10.1 协议的初始期限自生效日期起算,并于协议规定的初始期限结束时终止。若协议未指定初始期限,则初始期限为一(1)年。
10.2 初始期限届满后,协议将自动续展一(1)年(每个续展期称为“续展期限”,与初始期限合称“期限”),除非任一方在当期初始期限或续展期限结束前至少三(3)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
10.3 若客户严重违反协议任何条款,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有权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提供服务,且不影响其寻求包括终止协议、要求实际履行及/或损害赔偿在内的任何其他救济。暂停期间,客户仍有义务支付协议项下所有到期费用。
10.4 导致服务暂停的情形消除后,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应立即恢复服务,除非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认为客户违规行为的性质及/或频率足以导致永久终止服务。
10.5 若一方严重违反协议,且在收到另一方书面违约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未予纠正,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协议。
10.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任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
a. 另一方进入自愿或强制破产程序,或涉及资不抵债、接管、清算或为债权人利益和解的程序;
b. 第九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
c. 监管机构要求终止,或因运营商条款变更必须终止。
10.7 协议根据第10.5条或第10.6条终止时,对于终止前客户已获得的服务,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已开具账单的金额应立即全额支付。
10.8 根据其性质应在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五条(保证与赔偿)、第六条(保密与公开)、第七条(知识产权)、第八条(责任限制)、第九条(不可抗力)、第十条(协议期限、暂停与终止)及第十二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的规定,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权利与义务的转让及分包
11.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但任何一方可在未经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向其关联公司或通过合并、收购、出售多数股权或绝大部分资产等方式继承其与协议相关全部或实质全部业务的第三方转让本协议。任何禁止的转让均属无效。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保障其权益。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及其相关事项受[《管辖法律和争议条款》]中定义的适用州或国家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不适用法律冲突原则。双方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12.2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关于其存在、效力或终止的争议,均应提交[《管辖法律和争议条款》]中定义的管辖法院专属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13.1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协议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合意,取代所有先前或同期的口头或书面沟通、陈述及协议。
13.2 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本协议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双方之间建立合资、合伙或代理关系。
13.3 任何一方均不得被视作另一方的代理人或合法代表。本协议任何规定均不旨在为任何第三方创设权利,但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的母公司及关联公司应为特定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赔偿、责任限制、仲裁及弃权条款)的第三方受益人,且该等条款应适用于该等母公司及关联公司。
13.4 应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合理要求,客户应在二十(20)个工作日内提供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为履行其法定义务(如《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相关义务)所必需的信息。客户应在其与相关第三方的协议中纳入类似条款,以确保能获取所需信息。
13.5 各方确认已有机会咨询独立法律顾问审阅本协议。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应在最小必要范围内进行修改以使其有效、可执行并符合双方缔约初衷。
13.6 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以下方式送达对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地址或后续书面通知变更的地址:(i) 专人递送,于送达时生效;(ii) 全国认可的快递服务,于投递后第一个工作日生效(以签收凭证为准);(iii) 预付邮资的挂号信或保证邮件,于寄出后第三个工作日生效。
13.7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有权随时单方修改本协议及《条款和条件》。对于重大修改,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将通知客户。若客户在收到修改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接受修改。若客户提出异议,原条款继续适用,但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有权提前一(1)个月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个人数据处理
14.1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可能作为独立的控制者,也可能作为代表客户的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数据。当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作为客户的处理者时,DPA 适用。当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作为控制者时,本条适用。
14.2 为管理客户关系(包括处理客户员工或授权用户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进行客户尽职调查、账户与关系管理、与服务使用相关的营销、财务与计费、客户支持、信用审查、欺诈与犯罪预防、身份识别及“了解你的客户”(KYC)流程之目的,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作为独立控制者决定处理的目的与方式。
14.3 作为公共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依据适用的电信法及数据保护法律,为运营电子通信服务所必需(包括流量管理、计费、欺诈预防、反垃圾邮件及合规目的)而处理个人数据时,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作为独立控制者。
14.4 在根据第14.2条及第14.3条处理个人数据时,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应遵守其根据适用数据保护法律所承担的义务。
14.5 尽管有本条或DPA的任何规定,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有权收集、提取、编译、综合及分析由客户使用服务所产生的非个人识别性数据或信息(“服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与数量、频率、退回率等相关的汇总、去标识化信息。所有服务数据将归 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独家所有,福瑞网络技术(江门)有限公司 可出于任何合法商业目的使用该等服务数据,无需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